2008年8月2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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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父子争房子 法律厘清“家务事”
辛成

  为了一套房改房的权属,儿子将母亲和继父告上了法庭。昨天,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  该案原告陈贵权系被告王丽娟的儿子,另一被告黄海东与王丽娟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,是陈贵权的继父。
  陈贵权诉称,在黄海东与王丽娟结婚之前,他就与母亲王丽娟约定,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的一套房改房由他来买,产权归他所有,但房产证上的名字仍为王丽娟。他还就此与母亲王丽娟及姐姐于1995年2月15日签订了书面协议。陈贵权说,他于1995年10月支付了12013.43元房款,
  对此,被告黄海东辩称,陈贵权从未出资购买过房改房,该房产是他和王丽娟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。陈贵权所说的相关约定也是不存在的。
  而被告王丽娟则称,房子早就说好给儿子陈贵权的,买房子也是陈贵权出的钱。对此,陈贵权的姐姐也无异议。而且,订下协议的时候,自己还没有与黄海东结婚。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1995年2月15日的协议经陈贵权、王丽娟及陈贵权姐姐签字确认已成立。但房改购房是政府限定销售价格与销售对象,以成本价面向有购房资格者销售的住房,购买人必须符合条件。陈贵权、王丽娟及陈贵权姐姐所签订的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但该协议违反了《杭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》、《杭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属无效民事行为。故陈贵权要求确认该房产权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(文中姓名均为化名)